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1:
项目建设内容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1.发酵原料的收集与预处理系统,包括格栅、集污池、贮粪池、调配池、搅拌设备、进料设备、原料运输车及配套设施等。
含泥砂量等杂质较多的发酵原料,如鸡粪、牛粪等的预处理应增设除砂和除鸡毛、长草设施。
秸秆发酵原料,应增设秸秆收集与运输机械、储存场地(库、窖、棚),粉碎(切割)设备等。
2.沼气生产系统,包括厌氧反应器及其进料、出料、溢流、回流、增温保温、热交换器、搅拌、排泥、检修人孔和过压保护装置、工艺管道等附属设施。
3.沼气净化与储气系统,包括沼气的脱水、脱硫和储气装置、阻火器及工艺管道等。
4.沼气提纯供气系统,包括压缩、脱水、脱硫、脱二氧化碳、罐装、配送和管网等。
5.集中供气系统,包括调压装置、输配气管网、分户计量表和户内灶具等。
6.沼渣沼液处理与综合利用系统,包括沼渣沼液分离设备、沼渣晾晒场(堆场)、沼肥贮存池、沼肥运输罐车、沼肥加工设备等。
7.配套工程,包括供配电、自控系统、应急燃烧器、消防、给排水、避雷设施、管理房、工艺泵房、配电房、卫生间、道路、绿化、围墙等。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
1.原料收储运体系以及与气化系统配套的原料预处理系统,包括干燥、粉碎、成型等配套设备。
2.气化装置包括固定床气化、流化床气化和干馏热解气化工艺等装置。
3.燃气净化系统包括冷却、除尘过滤、脱焦油设备、污水处理设施。
4.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气柜、压缩设备和输送管网。
5.燃气利用系统包括入户管网、调压装置、分户计量表、灶具或采暖设施等;发电系统包括发电机组、发电机房、配电装置、余热回收设备等。
6.副产品回收系统包括焦油、木醋液、生物质炭、灰渣等回收设备。
7.安全监测和保障系统包括对生产、输送及用户使用环节的全程监控设施、加臭、消防、避雷和应急燃烧器等装置。
8.配套工程包括管理房、配电房、自控系统、道路、绿化、围墙、给排水等。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
1.固体成型燃料生产厂,包括粉碎揉切机、固体成型机、产品包装设备、除尘设备、烘干设备和输送设备,以及生产车间、燃料库房、围墙、路面硬化、给排水、消防设施等。
2.固体成型燃料应用系统,包括生物质炉灶炕、生物质锅炉,以及改造现有燃煤、燃油工业锅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