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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1-12-14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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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1-11-30

【生效时间】 2011-12-14

【时效性】 有效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此外,对条文部分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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