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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3-02-2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4.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上述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鼓励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4.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三、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一)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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