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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3-02-2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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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事故证据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

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理赔中,可以参考当地环保部门掌握并依法可以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

(三)出险理赔

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出险理赔服务,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损害计算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防止污染扩大、降低事故损失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可以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环发〔2011〕60号文件附件)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评估和核算。

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的地区,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对污染事故的损害情况进行测算。

(五)争议案件的处理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保险经纪机构可以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

六、强化信息公开

(一)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布投保企业的下列环境信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

2.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4.发生过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以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5.环保部门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金属产生、排放台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特征化学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布重金属和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转移和环境管理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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