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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3-08-26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一、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研究工作的实际主持人。

三、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同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 同时主持的不同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作为参加人员同时参与承担的项目数(含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项目负责人不得因承担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不得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重大事项,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若有上述情况,部科技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撤销其研究任务,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作为其今后参与部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负责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若须对项目任务书(合同)中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对不及时报告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部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请各单位按本要求,对在研项目进行自查并整改,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评审专家在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招标、可研论证、中期检查、验收(鉴定)等实施全过程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为加强评审专家管理,2012年,部制定印发了《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厅科技字〔2012〕73号),明确了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等相关要求。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不断提高项目管理科学化水平,依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严肃相关纪律

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提出负责任的评审意见。

(一)恪守学术诚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对所提意见高度负责,正式评审意见须经本人署名并按要求提交备查;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投机取巧、断章取义。

(二)遵守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为相关单位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严守保密纪律。维护评审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二、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公平公正

评审专家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评审性质、技术领域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特定需要遴选聘请。以下情况的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是项目申请或承担单位的(含退休人员);

(二)评审专家与项目负责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负责人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四)评审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的。

评审专家遇有以上情况应主动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回避。

三、开展信用记录,落实退出机制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行为等进行信用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评审专家,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或从专家库中除名。

有如下情况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直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一年之内3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审活动或中途退出的;

(三)评审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发现有其他影响公正行为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的;

(五)不按要求及时提供专家意见等相关技术文档的。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附件.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kjs/201308/P020130816296533422180.doc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的附件.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kjs/201308/P02013081629653355505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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