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科技发〔2013〕463号
【颁布时间】2013-08-05
【生效时间】
【时效性】 有效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针对当前科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部制订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加强科技成果公开、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将4个管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8月5日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应按本办法招标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需求的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招标工作授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技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可邀请招标:
(一)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具体事宜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