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的以下申报材料:
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对申报项目的支持意见;
按照《操作指南》规范要求编制的申报文本及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文化遗产保护地方专项法规、规章及颁布实施文件;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所在地地方政府颁布实施文件;
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说明;
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历史疆界、国家统一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申报项目会商相关部门文件。
上述材料需提交纸质件、电子件各一式三份。
第三十二条 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开展评估工作的专业咨询机构,在收到国家文物局转来的相关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规程确定的申报条件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告国家文物局。
第三十三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专业咨询机构的审核意见,确定待考察评估项目,并委托相关专业咨询机构,组织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专家,按照《操作指南》及本规程要求,对待考察评估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书面评估。现场考察应重点考察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情况,书面评估应重点对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突出普遍价值进行评估。
专业咨询机构根据专家现场考察和书面评估意见,组织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专家进行集体评审,形成第三年度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并对申报文本和保护管理规划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专业咨询机构于当年5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初审意见和相关修改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国家文物局。
第三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于当年6月15日前,对专业咨询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形成第三年度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终审意见。并将终审意见及申报工作建议函告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申报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研究接受国家文物局对申报项目的终审意见和工作建议后,应正式提出申报申请,并由国家文物局函商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所在地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文物局终审意见和工作建议,组织修改完善申报文本和保护管理规划,经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于当年8月15日前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第三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于当年9月30日前商请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将申报文本提交世界遗产中心初审。
第三十八条 国家文物局在收到世界遗产中心对申报文本的初审意见后,立即通知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请其指导、督促所在地地方政府组织相关专业单位,根据世界遗产中心初审意见对申报文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及英文文本核校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将修改完善后的中英文申报文本终稿(包括保护管理规划、地图、光盘、幻灯片等资料)报送国家文物局,并须附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意见和3名以上专家对申报文本英文终稿审校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条 国家文物局于次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文本中、英文终稿送达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第四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在收到世界遗产中心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申报文本终稿格式审核意见后,告知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各级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以专业准备为主,做好接受世界遗产委员会国际咨询机构对申报项目现场考察评估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在世界遗产委员会国际咨询机构集体评估形成初审意见需补充材料的情况下,所在地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专业单位,按照国际咨询机构的要求完成补充材料,经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请国家文物局提交国际咨询机构。
第四十四条 当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对申报项目审议决议为“补报”时,所在地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专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材料,经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请国家文物局提交世界遗产中心;当世界遗产委员会决议为“重报”或“不予登录”时,所在地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专业单位,根据决议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并明确有关各方责任与义务。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涉密数据的申请、解密、公开等事宜,由所在地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相关涉密数据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 申报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地地方政府承担。整治、拆迁、考古、测绘、文物保护等工作所需费用可根据现行相关标准掌握;编制申报文本和相关规划等,应既保证相关专业单位获得合理报酬,又避免过高收费。
第四十七条 在申报工作中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或引发利益相关者强烈不满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或未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申报工作且持续推进不力,国家文物局将商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中止或推迟申报。
第四十八条 申报文本、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申报资料和成果归委托协议(合同)双方共同所有,并报国家文物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备份存档;其保存、管理和使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文化安全以及跨国申报等文化遗产项目,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文物局经商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可直接指定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有关协调工作机制另行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