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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时间:2014-05-28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编制单位,签订标准编制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收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复审和修编计划建议。

(四)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

(五)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和外文版翻译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六)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翻译、审查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工作。

(八)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九)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

(十)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信息和档案。

(十一)参与国内外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十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及标准编制合同要求,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对标准内容、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负责,并建立标准资料档案。

(三)收集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参与标准复审工作;协助标准归口单位标准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及标准起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应具有与所编制标准内容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等相关资源,按期完成编制任务。

(二)主要起草人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标准编写相关规定,并全过程参加编写与审查工作。

(三)其他起草人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经验或专长,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

(三)有科学研究和试验成果支撑。

(四)有建设和运营实践经验。

(五)涉及的重要设备应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评审,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标准编制计划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标准归口单位根据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科法司审核,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五条 标准经费和标准外文版翻译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标准编制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的编制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可按送审稿、报批稿两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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