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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质疑新拆迁条例效果 称难阻拆迁暴力

时间:2010-02-04  来源:青年周末  作者: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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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那么第四条和第七条的问题在什么地方呢?

王才亮:第四条是“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一种保障性用房,但为了那些没房子的人买房子,去拆毁有房者的房子,是不是有些矛盾呢?有些挑起群众斗群众的意思。

第七条提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随意性太大,咱们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应交给法律。

补偿之争

是适当补偿,还是充分补偿?

■别拿房子新旧程度说事儿

补偿问题,也是目前争议的又一处焦点所在。

据报道,如何实现搬迁过程中的补偿公平,早在这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就已经争议很大,1月29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用16个条款规定了补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条例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些规定值得肯定。

然而,在“实务派“的王才亮律师看来,现在新条例中规定的市场估价标准,也是表面看似合理,操作起来却可能效果更差。

“新条例中,对房屋估价的因素包括房子的新旧程度,而原来的《拆迁条例》中并没有这一项。”王才亮说,这将在实践中给地方政府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

据王才亮介绍,现在国内如天津、山东这些地方,已经规定给老百姓的拆迁房补偿是按照新商品房的标准来进行估价。但现在把新旧程度计算在内,那么老百姓的旧房子补偿,就可能买不起位置和相等大小的新房子。“这种规定,跟这几年不少地方的实际工作比起来,当然是退步了。”

王才亮建议,可以参照天津市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按照同样地段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进行补偿。

■木头与树的区别

对一般性居住房屋和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差别,在新条例中没有明确划分。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此前讨论中,不少专家认为应该“充分补偿”。

2007年3月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当事方原本就是一个生意火爆的火锅店。如果按照一般性居住房屋标准,最后的补偿远远难以弥补当事人损失。

“现在对经营性用房的拆迁,仍然还是按照普通住房的标准来补偿。”王才亮律师特地发了一篇博文《木头与树的区别》,专门谈这个问题。

“木头的价值能与树相等吗?经营性用房对不少人来说就是生长的树,你把它当成木头来补偿,怎么让别人来接受?可能就导致这个企业垮掉了。”王才亮对记者说。

上海潘蓉案代理律师夏霖也对记者说,拆迁过程中最具价值的往往并非房屋,而是土地使用权。而现行及拟行规定,都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如重庆吴萍、上海潘蓉、四川唐福珍等等钉子户,其房子不仅是住宅,还能用作火锅店、出租等其他用途,但在现在的拆迁中,仅仅按照住宅用途来进行补偿,不提及土地使用权,这正是许多拆迁“钉子户”宁愿“坚守”原地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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