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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质疑新拆迁条例效果 称难阻拆迁暴力

时间:2010-02-04  来源:青年周末  作者: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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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之争

排除农村集体土地?

除唐福珍自焚案之外,另一起著名的拆迁案是自制燃烧弹的上海闵行区潘蓉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拆迁案涉及的房产性质皆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非城市“国有土地”。

然而,这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其适用范围限定在“国有土地”上,这是否就意味着,目前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条例涵盖?

“对。实际上农村拆迁问题比城市还要严重得多。”王才亮和夏霖律师都这样对记者说。近日不少法律学者也都对此表示了担忧。

“非常遗憾,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仍然回避了农村集体土地。”夏霖律师在意见稿出来的当天,就在自己的博文中这样写道。

夏霖在长期的实务工作中发现,这部分问题比城市拆迁的问题还要大,许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拆迁纠纷都发生在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

“让我们把话说透了吧,实际上现在城里的房子拆得差不多了,以后主要拆的,恰恰就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但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却把这一块排除在外。”夏霖说。现在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升值很快,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压低补偿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赚取高额差价,因此更容易和被拆迁户产生纠纷。

大量的拆迁案多发生在集体土地上,有媒体引用国内相关统计数据称,目前因征地补偿和安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占到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

王才亮律师对此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他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在新条例中增加这么一句——“所有土地包括集体土地,一旦征收之后,也变为国有土地,同样按照这个条例来办理。”

“这样就完善了。” 王才亮对记者说:“但现在没有这么一句话,就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有些地方可能就会在这些空间里玩弄名堂,拆迁矛盾就难以避免。”

“钉子”户还会层出不穷?

■不能制止拆迁暴力与暴利

变“拆”为“征”,新条例能否去掉拆迁暴力与暴利?能让钉子户就此消失吗?

“这个‘意见稿’在公布前,我们已看过了。”上书国务院的5名北大学者之一沈岿教授对媒体确认,“我们在去年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建议,大部分得到了体现。”

“在现今的状况下,我认为这个条款还可以,基本制度框架值得肯定,不应受到质疑。可能在一些具体细节上,还需要仔细斟酌,比如关于门市房的补偿标准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沈岿认为,新条例在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利益方面,有了进步。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沈岿针对一些网友的炮声,加以提醒。“现在我担心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反弹意见会比较大。”沈岿说,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民众再来一味批评甚至否定新条例,很可能会让相关部门形成两面都不讨好的想法,那么他们可能会想再搁一搁。这不利于新条例尽快出台,维护被征收人利益。

但沈岿的这一看法眼下看来,并没有形成为法律界共识。

“新条例杜绝不了“钉子户”。如果我们提到的这几个硬伤不解决,肯定会继续破坏社会秩序稳定,达不到我们修改《拆迁条例》的目的,无法构建社会和谐。”王才亮律师对记者这样说。

而夏霖律师则认为,新《征收条例》不仅解决不了“钉子户”问题,还会因今后层出不穷的拆迁纠纷而变得更为普遍。甚至于,“今后的拆迁会更加暴力和血腥。”

■征收私产只能靠法律

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对“政府组织实施”的概念,接受采访的几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仍不够明确,“如果是政府牵头组织,开发商参与投资建设,这算不算呢?”

“以前政府还只是一个监管的角色,对开发商进行监管。而现在的《征收条例》,就有可能把政府推向前台,直接让政府跟老百姓对抗。这肯定比过去要退步。”王才亮这样说。

而夏霖律师则进一步认为,事情并不是给新条例意见稿增补几句话那么简单。

夏霖说,现在不管是叫征收也好,叫拆迁也好,针对的基本上都是公民的私有财产。而在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宣布,征收非国有财产只能用法律来设定。国务院颁布的是行政条例而非法律,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制定。那么,现在由国务院来出台这么一个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行政条例,本身就是违法的。

夏霖还特别强调,强制拆迁是司法权力而不是行政权力,这在《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中早已经说得很清楚。

“我再次呼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统一适用的《非国有财产征收补偿法》。”夏霖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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