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二
强调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何界定容易产生分歧
征求意见稿关于适用范围: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马光远就曾表示,这是统帅征求意见稿所有条文的灵魂,随后的条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对征收程序的规范,以及对补偿标准的界定,无不建立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的征收行为的范畴内。这意味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不分的最大的制度弊端彻底被征求意见稿所遗弃,这是这部条例之所以为民众所期待的最关键所在。
而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该是争议最大的,有舆论指出,如果危房的业主拒绝修缮,危房会影响周边其他房屋的安全,可以放到公共利益范畴。而旧房完全是房主的私有财产,不应该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剥夺业主私有财产的权利,这个是非常有争议的。直白一点说,以前拆迁更多的是房产商与被征收房主的博弈,而现在政府可以“公开”地站在房产商一边。
省规划设计院张茹表示,“公共利益”的范畴并不是宪法章程里明确了的,而对于新条例的施行,应该更完善的防止一些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的牌号,让“征用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更加纯粹,以避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最根本的原则是要依法办事,如果违法变更,利害关系人还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担责。
亮点三
坚决避免强制拆迁
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新条例
征求稿意见稿关于征收程序。第一、第二条明示。一是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论证,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及时公布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二是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亮点四
老百姓有权对征收决定说“不”
被拆迁人不满意可以起诉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收程序第四条表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人民出版社周哲波表示,“这也是新条例可以直接影响被拆迁户利益的最大改变,以前,被拆迁户只能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比如觉得补偿不合理了,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司法诉讼,现在如果对征收本身不同意,也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
王教授指出,这个改变意味着,过去老百姓对于房子能不能拆是没有话语权的,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而现在如果觉得政府的决定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就可以把政府告上法庭。
草案修改大受欢迎
群众期盼新条例可以更多维护百姓利益
记者随即在三里庵及坝上街附近对于一些被拆迁户对于新拆迁条例的一些看法做了简单调查,虽然目前老百姓对于具体实施细则并不是很了解,但是对于相关修改意见表示了极大的欢迎。
据了解,目前合肥加上一些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内,尚有很大一部分人群面临着拆迁问题,而群众最担心的就是被强制拆迁。有群众表示:“如果我们老百姓可以自己为自己说话,那就是最大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