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月29日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无论在公共利益的认定,还是搬迁程序,补偿的市场化定价等核心问题的制度设计上,相较于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就制度的演进而言,征求意见稿与其说是对以前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毋宁说是依据《宪法》和《物权法》起草的一部全新的国家征收条例。
据介绍,目前业内围绕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比起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或将增加几大亮点,如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有望先补偿再拆迁;房主如对拆迁有异议可提起诉讼等。
昨日,记者就拆迁条例的几项修改方案采访了规划设计院的工作人员以及几位大学任职教授,专家们就条例修改方案表达了一些意见。
解读:
亮点一:
居民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90%居民同意方可拆迁建造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收程序第五条表示,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安徽大学社会系学院王教授表示,这一规定能够较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王教授表示,之前在很多拆迁问题上存在很多弊端,而更多的商业开发甚至违背了宪法和道德层面,在很多地方包括合肥都出现了强制拆迁的行为,也发生过悲剧。在一些被拆迁户中,多数居民都是中低收入者,而且大都是传统老居民,一下子让他们搬走生活好几十年的居所,多少有点不太愿意。如果关于,90%居民同意方可拆迁建造的规定正式施行,那么或许可以更好的顺其民意。
同时,关于征收补偿第四条表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