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拆迁房屋(资料图)
专家:征求意见稿有巨大进步,但与公众预期相比,仍有差距
新拆迁条例第二十八条受质疑
1月30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明楼。原定在这里举办的一个研讨会,临时增加了一项议程:讨论刚刚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此条例也被媒体称为“新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
经多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于1月28日深夜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学者们普遍表示,尽管与“旧拆迁条例”相较,征求意见稿已有巨大进步,但与公众预期相比,仍有相当差距。
“事实上,这个征求意见稿只是对‘旧拆迁条例’作了技术上的修改,并未触动导致拆迁顽疾的相关制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王锡锌教授说。王锡锌多次受国务院法制办之邀发表意见。
“公共利益”议决机制缺失
以“公共利益”名义拆迁,却盖起了商品房;打着“旧城改造”的幌子,实质却是“经营城市”……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过度扩张,被普遍视为引发各类拆迁惨剧的症结之一。征求意见稿则以列举的方式,首次对何为“公共利益需要”作了明确规定。不过,参与研讨的专家对列举的“公共利益需要”提出了质疑。
列举的内容包括一系列“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的需要,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等。
“何为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地方政府是否也包括其中?经济适用房、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难道都是公共利益需要?”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说,这些问题如不厘清,将极大拓宽“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回到“旧拆迁条例”的老路上。
更重要的情况是,在一个几万人居住的小区,菜市场、购物商场等为生活所必需,这些项目显然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共利益需要,将来如何处理?更复杂的是,如果一个招商引资项目,有利于当地经济增长,能为当地带来大量财税收入,吸纳就业并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是否也符合公共利益,又该如何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