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该法是在总结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该法法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禁止权力大于法律 擅自改变规划将受处分
《城乡规划法》明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然而,在目前的城乡规范发展中,由于领导的的更换,规划也跟着更换,出现“一个领导 一个规划”,领导的权力超过法律规定,前期通过的实施方案也随着新领导的到来,而被打入“冷宫”。为此,该法明文规定,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地方政府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包括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责任人给予处分等。
这些规定从法律角度约束了个人的行为,使规范的实施在“阳光”下操作,回到按法律实施的轨道上来。
加大违章建筑处罚力度 政府可强行拆除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扩容需要不断的向城市外围扩展,这就是原来的城乡结合部成了“香饽饽”,楼房加层、建简易房套政府拆迁补助等等都想在城市化进程中得到点“好处”,这样随之产生许多违章建筑,该法没有出台前,对于这些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乡村规划要求保护耕地 保护自然资源
当前,有不少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比如个别地方为了追求新农村的“新”,在建设过程中搞大拆大建风,在缺乏合理规划情况下,大量新房拔地而起,甚至把部分具有乡村特色的的建筑推到重建,这样缺乏整体规划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还导致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为此《城乡规划法》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