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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拆除”钻了制度空子

时间:2012-03-07  来源:扬州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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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维修性拆除”余音未了,“保护性拆除”再添波澜。公众反应强烈,源于文物保护所面对的沉痛现实。据2011年底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结果,全国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总量当中,新发现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总量为53.6万余处,但其中约4.4万处已经消失。

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保护和修缮等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明确指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对不可移动文物更是专门列出一章作了详细规定,诸如文物周边的发展、附近场所的施工、文物自身的修缮等,都规定得明确而具体。从程序方面看,即便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也必须报相应部门批准,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相关单位承担。

从近期屡屡发生的文物损毁事件来看,尽管文物部门要求有关建设单位调整方案,确保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得到保留,但这些地方仍被变成一片瓦砾。大环境下,即便真正出于保护目的而实施“保护性拆除”,也难免引起公众猜疑。

一些地方文物屡遭破坏,与违法违规的成本过低有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并造成文物破坏等严重后果的,也只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文物是历史和文化的载体,是国家民族的共同财富,保护好文物是我们的责任。法治社会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保护文物同样如此。“事出有因”而又“毫无法律依据”的行为不能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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