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怪圈,就在于:当强调农民生存保障时,就会拿老制度理念与规则说事,当强调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时,又拿市场经济理念与规则说事。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逻辑,用其中的任何一种制度逻辑去评价另一项制度,都只能得出一个错误结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等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现行政策与原则,表明我国实际上已经选择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效率价值目标,放弃了过去制度的生存保障价值目标。农民手里的三项土地使用权,不仅已经在最近一轮土地承包时,固化给了现在拥有土地的农民,而且通过《物权法》形成了农民长期稳定的私权。农村集体土地,不再肩负对农民直接的生存保障社会功能,这已经是一个事实,并非理论。2005年我们在制订《重庆市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时,经调查统计的重庆新增无地农民已经超过400万,那时重庆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才仅仅过了8年,即便现在又增加了更多的新增无地农民,也并没有出现农民生存社会问题。可以预见:在现有制度下,新增无地农民比例还会逐年提高,最终必然形成种地农民并非最初土地承包人的现实。这一事实,既说明我国构建农村土地市场效率法律制度机制的社会条件已经完全成熟,也证明党和国家稳定农民土地权利关系,明晰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政策与立法判断准确。这就是我们现在正在运行的制度逻辑。按照这样的制度逻辑,重庆户籍改革明确规定:农民转市民享受城镇居民保障待遇和城镇居民应有权利,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是不与放弃农村土地权利挂钩的。农民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早已在法律上固化成了一项独立的财产权,怎么处置,什么时候处置,均由农民自己决定。那种将农民变市民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权利与放弃农村土地财产权利挂钩的观点,不仅是以一个已经过时的制度规则在评价现在一个与过去完全不同的制度,而且事实上也是对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误读。因为我们无法理解:为什么社会可以无视那些考大学出来现在已经身为处长或者大学教师的人仍然拥有承包地,却不能容忍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多了一项保障性权利呢?这本来是一个长期未能讨论清楚的深层次理论问题,重庆的户籍改革,不仅在理论上把它说清楚了,而且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将这一理论用于了户籍改革的社会实践。
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独立地位得以真正确立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涉及的另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就是农民手中的承包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土地物权的独立法律地位问题。按照《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些土地使用权都是独立的物权。但在我国特有的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它们的独立性始终难以完全实现。因为在传统民法的土地所有权理论中,上述三项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它没有处分权,所有权人随时可以控制和制约它。受这种根深蒂固理论的影响,才在譬如国家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时,承包土地使用权人始终没有独立的谈判地位和独立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户籍制度改革,当农民转市民,想通过土地市场处置自己的土地财产权时,是否还要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土地使用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签订合同?处置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承包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益是否可以完全归农民个人等等,都是需要在理论上说清楚的重大问题。重庆户籍改革,将农民手里的承包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财产权,完全作为一项独立私权,交由农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自由处置,所获收益归农民所有。可以说,这是对《物权法》确立的承包土地使用权等独立物权的最彻底、最完全的体现和实践。这种改革实践,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非私法性的本质认识,而且也首次确立了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土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相互关系的理论基础。
破解城市化用地与耕地保护难题
城市化过程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这个阶段的城市用地扩张,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因此,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背景下,满足城镇化过程的城市用地基本需要,与耕地保护形成了尖锐的矛盾。重庆户籍制度改革,计划到2020年实现1000万农民有序、稳定地融入城镇,在重庆农民人均占有宅基地达250多平方米情况下,仅此一项释放出来的存量建设用地,其价值和意义就不容低估。这些建设用地,无论是用于复垦耕地,还是用于城市发展需要,其本质都是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因此,户籍改革与城镇化过程,也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潜能发掘的过程。
户籍制度改革,是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一个方面,因此,重庆在对存量土地盘活整治过程中,创造性地运用了与农村土地交易所和地票交易改革相统一综合措施,不仅开创了一条“以城带乡,以工哺农”的有效路径,而且还建立了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的城郊农村土地资源性利益与边远农村土地利益调节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