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5日,重庆在全国率先全面启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并计划在2011年实现300万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1000万,城镇化率由现在的29%提高到60%改革目标。尽管是一个单项改革,但却触及到我国社会一系列深层问题。随着重庆户籍改革方案的完善,不仅一些改革难题逐渐被破解,而且也推动了改革中重大理论的创新。
消灭城乡差别的出路究竟在哪里
无论是实现全面小康目标还是实现更加宏伟的和谐社会目标,都必须以消除我国社会二元结构为前提。说我国社会二元结构支撑了城乡两种完全不同的保障福利体系,那终究还是表象。我国社会二元结构,在本质上维系的是一个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农产品非市场定价的、保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和粮食安全与稳定的社会目标。社会二元结构,是我国农民贫困的制度根源,在社会进入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的时候,必须坚决拆除。但是,如果来得太猛,让农产品一下子完全实现市场定价,完全消除劳动投入到工业,与投入到农业之间的巨大差距,这不仅不可能,还必然危及普通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影响社会稳定。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其一是将户籍改革与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同时纳入城镇化过程这样一种渐进方式,通过放开城镇户口和不断增加城镇人口、减少农业人口,最终实现农民占有的农业资源和经济收益成倍增加;其二是通过农民转市民的过程,运用土地市场机制,积极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其三是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和投入力度,逐渐缩小二者之间的差距,最终通过劳动力在城镇与乡村之间的自然选择和流动实现城乡一体化。总之,不打破城乡户籍分割壁垒,不撤销社会二元结构,就不可能实现我国农业由非市场模式向市场模式之间的转变;不完成农业向市场化机制与模式的转变,不仅无法在理论上解释“刘易斯拐点”在我国产生的可能性,而且,更不能最终建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能够消除城乡差别,使农民致富的制度体制与机制。从这一角度讲,重庆户籍改革,已经为我们描述了一条解决我国“三农”最深层次社会问题的理论与现实路径。
避免城镇化过程中的城市“贫民窟”现象
重庆户籍改革,1000万农民转市民,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新的城市贫民群体,产生“城市病”。特别在我国城乡长期分割、经济差距悬殊、城镇就业矛盾突出、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有限的社会背景下,这一问题会变得更加突出。重庆户籍改革,坚持科学发展观,一方面,通过深思熟虑,以农民工为户籍改革和城镇化的突破口,将那些已经在城市生活多年,经过市场证明具有城镇就业竞争能力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力度培训新生代农民工,清理与废止对农民工带有不平等和歧视性的政策制度,进一步涵养农民工,使农民转为市民的城镇化过程,变为他们不断提升和获得城市生活与竞争能力的过程。按照这样的思路推动的户籍制度改革,就能够有效地避免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问题。
怎样看待农民手里的土地权利
户籍制度改革,首先涉及的理论问题,就是农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三项保障性权利与城镇保障待遇取得的关系问题。即人们形象比喻的:农民变市民,放弃与保障相关的三项土地权利,同时获得城镇居民在住房、养老、医疗、教育、就业、社会救济等六个方面的权利。就是社会上常说的脱去三件“衣服”,再穿上六件“衣服”。二者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涉及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即农民以生存保障为基础无偿取得的承包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是否真正属于农民。如果按照农民取得权利时的社会保障理念,因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需要,因此才无偿地提供给农民,现在你变为市民了,所有的生存需要都由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给覆盖了,如果再不交出土地,不就重复享受了吗?这就不公平。一些学者之所以坚持享受城镇保障待遇必须同时放弃农村土地权利的观点,其逻辑基础也在于此。这虽然从理论上讲并没有错,但它却是过去社会二元结构的逻辑。
改革开放之前的我国社会二元结构,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是严格按照农民生存保障价值目标进行的制度设计,并奉行着“需要就是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理念和平等原则,集体成员一出生就享有保障性权利,譬如当年的基本口粮,一旦去世或不再是集体成员就丧失权利。这种价值目标的制度,在当时土地作为农民唯一生存依赖的社会环境下,可以说是最好的制度设计。而现在改革开放已经历30多年,城乡分割已被打破,农民生存依赖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效率价值观念已成为社会主导,原有集体土地制度的生存保障价值目标与现行社会需要的农村土地制度效率价值目标已形成尖锐矛盾,二者不可能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