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本着有利于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公民亲情团聚、有利于吸引人才、有利于吸引投资的原则,实现人口科学管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营造昆明优良的民生环境。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昆明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及呈贡县范围内,银行贷款未结清的按揭房除外];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本实施意见所称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户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
在全市取消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1.凡在昆明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
2.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申请落户。
3.在昆明市主城区及呈贡县,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4.主城区及呈贡县以外的9个县(市)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一次性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属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三)改革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昆明地区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本人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时,本人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