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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规划条例开始施行

时间:2007-09-26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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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必须遵照城市规划进行,市民对规划有知情权,违反《城市规划法》要负法律责任

  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于11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实施,为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条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调了城市规划在各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规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是强调城市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保持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中心城区应当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等。

  三是明确了城市规划在土地等资源利用中的作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整理储备、出让等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四是明确了规划许可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和要求等。《条例》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体系;规定中心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建设各类管线工程,应当入地敷设。《条例》规定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还规定广大市民对城市规划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首先,编制或调整各种城市规划,应采用公示、征询或者展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公众意见;其次,编制重要区域或重大项目的城市规划,应当采取招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确定。《条例》对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如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等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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