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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时间:2013-06-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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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1988年12月27日,国家环保委员会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制定。

第二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国家将直接考核北京、上海、天津、石家庄、郑州、武汉、长沙、济南、哈尔滨、长春、沈阳、合肥、南京、杭州、福州、广州、南昌、南宁、贵阳、成都、昆明、西安、太原、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海口、大连、桂林、苏州等32个城市。

第三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项目,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考核《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附表所列的20项指标。各省、自治区考核的城市,除附表中列的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八项指标为必须考核的指标外,其它指标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取舍和增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各市(包括国家直接考核的32个城市)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并将每年的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城市政府负责。城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摸清本市环境质量与综合整治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在本年度计划中分解,落实到基层。

第六条 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政府,要组织环保、工业、城建、公安、卫生、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统计与计分,并根据计分结果评价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第七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每年考核一次。国家考核的城市,次年2月底以前要将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分结果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次年3月底以前将本省、自治区考核城市(包括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与计分结果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将对各省、自治区、国家考核的32个城市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

第八条 关于20项考核指标的解释与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 关于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工艺尾气(SOx、NOx,粉尘)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9项指标的监测技术实施细则见附件2。

第十条 前述9项监测指标的数据由城市环境监测站汇总、审查、报告(其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原来由卫生部门监测的,由卫生部门报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置率5项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门统计报告(其中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由环境管理人员提供),城市热化率,城市气化率、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清运率、城市人均绿地面积5项指标由城建、公用部门报告,民用型煤普及率由物资或商业等部门报告。所有数据统报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汇总、计分。

第十一条 指标计分要求

1.所有数据必须经实测、统计取得,要准确、完整、可靠。

2.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应规范化,严格执行附件规定要求。

3.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数值要与现行的环境统计、城建统计数值一致。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强环境与污染源监测工作;加强环境与城建统计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从1989年开始,有关指标的监测、统计工作由1月1日起全面展开。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要逐步充实完善,边工作,边完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1.大气总悬浮微粒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不包括市辖县和郊区,下同)大气环境中测得的总悬浮微粒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2.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指建成区大气环境中测得的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烟尘控制区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建城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建城区总面积

4.民用型煤普及率,指市区(不包括市辖县)城市居民、饮食服务,集体炊事使用

的蜂窝煤量与上列三项民用煤总量之比。计算公式:

市区三项民用蜂窝煤量

民用型煤普及率=--------------------×100%

市区三项民用煤总量

5.工艺尾气(SOx、NOx、粉尘)达标率、指建成区工矿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尾气,其中,达标的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与全部应测排放点(应测指国家制定有排放标准的工业行业)工艺尾气排放量之比。计算公式:

达标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

工艺尾气达标率=----------------------------×100%

全部应测排放点工艺尾气排放量

6.汽车尾气达标率,指城市汽车年检尾气所达标的汽车数与城市汽车拥有数之比。

计算公式:

年检汽车尾气达标的汽车数

汽车尾气达标率=------------------------×100%

城市汽车拥有数

7.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中取水总量(湖泊、水库、河流、

地下水)与取水中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之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数量的比例。初

步确定这一指标只测14个项目(详见附件2)。计算公式: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各水源达标的监测项目×各水源取水量)之和

=------------------------------------------×100%

(14项×各水源地取水总量)

8.城市地面水COD平均值,指市区内对城市环境影响最大的地面水体(已授权中国

环境监测总站认定)COD的平均含量。计算方法见附件2。

9.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城市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排放工业废水的量。计算

公式:

城市年排工业废水量

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

城市年工业总产值

10.工业废水处理率,指市区内经过各种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工业废水排放总水量之比,计算公式:

经过处理外排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处理率=------------------------×100%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

11.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指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GB8978--88)(除烷基汞、苯并(a)芘)的外排工业废水量与处理的工业废水水量之比。计算公式:

处理达标外排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100%

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量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市区环境噪声定期监测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方法见

附件2。

13.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全市交通干线等效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件2。

1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计算公式:

已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00%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15.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指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之比。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

经过处理、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100%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16.城市气化率(即居民用气普及率)指使用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工业可燃气的市区非农业人口与市区非农业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

城市非农业用气人口数

城市气化率=--------------------×100%

市区非农业人口总数

17.城市热化率(即供热普及率),指市区实际供热面积与需要供热面积之比。需要供热面积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上级或企业自行确定。计算公式:

市区实际供热面积

城市热化率=----------------×100%

市区需要供热面积

18.城市污水处理率,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量占污水总量的比重。计算公式:

污水处理量

城市污水处理率=----------×100%

污水总量

19.生活垃圾清运率,指市区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与产生量之比。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与粪便清运量

城市垃圾清运率=--------------------×100%

生活垃圾与粪便产生量

20.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城市市区内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植物园、陵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公园等)、动物园、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面积与市区非农业人口之比。计算公式:

市区公共绿地面积

城市人均绿地面积=----------------×100%

市区非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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