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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必须破解法律难题

时间:2007-07-12  来源:资源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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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必须破解法律难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定要严守全国耕地不低于18亿亩这条红线,坚决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都要严肃查处。

   众所周知:土地违法的治理难点在于地方政府违法。20065月,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我国的土地违法问题特别严重,2005年全国15个城市70多个县区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分别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和面积的63.8%52.8%,有的地方甚至高达90%以上。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称,如此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几乎都和地方政府有关。

   那么,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在国家近年来收紧地根严把土地关的宏观调控背景下,仍然大量违法违规占地呢?这里的原因除了追求政绩以外,一个重要因素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违法用地行为,总是以违反党纪、政纪来处理,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土地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的这些规定,法律设定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从法理讲,这一条款正是对政府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约束和限制。

   那么,根据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地、占地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呢?有无量化标准呢?有。早在20006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按《刑法》第410条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由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可以看出,政府违法批准征用、占用不同地类的土地分别达到确定的数量后,就触犯了法律,就构成犯罪。

 

   然而,我们在具体操作中,是如何处理政府行为的违法批地、违法占地的呢?我们看到,无论是过去震动全国的铁本事件,还是近来媒体公布的一些违法占地案件,虽然多是政府违法批准,虽然涉及违法占地的数量大大超过法律确定的标准,可是有关部门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仍然是党纪、政纪:警告、撤职、责令辞职等,很少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一些政府违法占地的责任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呢?相关部门的解释是:《刑法》第410条规定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所形成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行为,才属于犯罪。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政府违法占地情况,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恰恰相反,是为了上项目,发展地方经济;其滥用职权的前提,也不相符,因为违法批地,特别是数量较大的,都是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按程序进行。因此不能确定为犯罪,只能以违犯党纪、政纪论处。

   这样一来,《刑法》中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就形同虚置,所以,全国尽管每年会出现大量的地方政府违法批地、占地的情况,却很少有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受到法律制裁的。这正是近年来违法违规征用、占用土地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为了有效遏制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征用、占用土地行为,笔者建议对《刑法》第410条进行修改,去掉该条款中的前置词,只要形成的结果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相关责任者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样,才会从法律的层面使违法者受到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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