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以及稀缺的自然资源,其利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成败,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出让制度是我国土地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也是市场经济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着一些显著的问题。
忽视农民利益保护
中国目前仍然实行城乡分离的土地制度,城市土地国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是,在中国实行了土地有偿化使用制度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后才能出让,显然是一种极其不平等的制度。另外,城乡分离的土地制度的一个根本性内容,就是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给农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即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仅将农民排斥在了土地市场之外,无法参与到房地产市场中的权益分配,而且即使在农村土地被征用中,农民也根本没有参与权和决定权。加上征地补偿标准自身的严重缺陷,即中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采用“产值倍数法”,未反映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资产价值,而仅仅是一种土地产值的标准,土地补偿费仅仅是土地交换价格很小的一部分。
征收注重短期利益
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被视为一种短期行为。一次性收取50年、70年土地出让金短期内会增加财政收入,而实际上却是一次性把几十年的地价都收上来,政府长期的财政收入无法保障。而且地价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土地开发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提高的,提前按低水平征收,弊大于利。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中指出,“土地财政”存在着以下五个显著风险:财政风险,金融风险,投资过热风险,社会风险,行政腐败风险。其中所谓的财政风险,即是指在任政府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往往一次性预收并预支未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土地费用,下届政府不但无法实现收益共享,而且还需要进行土地出卖后的开发配套投入和征地补偿工作。
数额确定方式不合理
国家为了避免官员腐败,任意压低土地价格推出了招拍挂制度,以确定合理的土地价格。然而招拍挂实行后,官员个体谋取私利的行为被杜绝了,却产生了地方政府为提高政绩抬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中青报曾刊载过一篇报道,说某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更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提高“政绩”,竟想出了一个“办法”,就是在土地交易时找几家公司充当“托儿”,拍卖时只管叫价,以达到把价位抬高的目的。
使用缺少监督平衡机制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有真正纳入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都极不规范。很多地方政府除用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征地成本及各种税费外,还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行政开支和腐败消费,收支漏洞很多。许多地方政府公开的用途和说法是“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因为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巨大利润,导致地方政府直接对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年度土地出让指标,寅吃卯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