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逢香港回归十年,介绍香港土地制度,对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香港土地审批制度概况
香港法定方式的土地审批以《城市规划条例》﹑法定图则等文件为依据,对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法定方式的土地审批严密而细致。
香港高效利用土地的法律经验
香港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法律传统,法律以判例法为主体。作为英美法传统的承袭,香港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基本上也是一事一法,目前主要的法律有:关于土地批租的《土地拍卖条例》,关于土地续期的《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关于未批租土地保护的《土地(杂项)条例》,关于规划的《城市规划条例》,关于填海造地的《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关于土地征收的《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关于土地交易的《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关于土地登记的《土地业权条例》,关于土地纠纷处理的《土地审裁处条例》等。各法之间彼此衔接,互相补充,从土地的批租、开发经营、交易、使用、收回到土地的登记注册、司法救济等,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土地法律体系。
香港土地争议裁判制度的启示
香港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机制,一方面极大地尊重被征地者的权益,充分发挥协商机制达成补偿协议;另一方面也肯定司法机构终局裁决的法律效力,保障征地行为的强制力,在实践中产生了良好效果,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结合香港经验,笔者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健全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的协商机制。
强化裁定机构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终局裁决制度。
香港土地征收制度的特点
香港的土地征收制度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香港原有的法律确立的。香港的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特点鲜明,在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香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收回土地条例》、《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铁路条例》、《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土地排水条例》、《市区重建局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等。从征收范围看,香港不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当某一具体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而未能与土地使用权人达成协议,地政总署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定认为其属于公共工程,需要依法征地的,报香港行政会作出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