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混结构危旧房共性缺陷难以弥补
从全国多地排查情况来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主要集中在上世纪80至90年代初建成使用的老小区,1995年前交付房屋,以砖混结构为主,且多处于城市中心地段。专家指出,砖混结构危旧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共性缺陷:
一是住宅建设标准较低。上世纪80-90年代的住宅设计,执行的是国家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1983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1986年)标准,当时国家标准对抗震设防还没有强制性要求,采用的设计规范、施工工艺、建筑材料标准较低。
二是施工工艺相对落后。部分房屋在建造施工时对砖基础防潮处理工艺简单,造成砖基础受潮后强度受到影响;部分房屋承重墙采用的标准砖和砌筑砂浆强度偏低,影响承重墙体强度;楼面普遍采用预制多孔板工艺,整体性较弱。
沿海城市的一些建筑业内人士表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由于规范标准体系跟不上建设速度,很多建筑工人甚至来不及学习建筑常识,就从“稻田”直接上了脚手架。加上技术和资金方面原因,建筑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同时,一些建筑公司为追求利润,不惜偷工减料,当时也出现一些“豆腐渣”工程。
三是后期使用管理不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急剧扩展,使得处于中心城区的老旧住宅频繁交易,为满足不同购房者的个性化需求或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加上对房屋安全缺乏常识性认识,违规装修、野蛮装修时有发生,严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整体性与安全性。此外,1998年底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结束福利分房制度后,原房管部门和自管房建设单位在房改前实施的正常维修保养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延续,多业主房屋维修责任难以落实,造成有些房屋年久失修。
四是受周边环境的综合影响。由于这些老旧小区普遍处于城市中心区,其周边道路及配套经多次改造完善,路面标高大幅提高,交通流量快速增加,再加上低洼积水,均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对房屋的侵蚀和不均匀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