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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不再收水电费 擅自撤管将被严惩

时间:2007-09-25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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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小区内水电费由物业公司收取,一旦个别业主欠费,物业公司给整个小区断水断电,伤害所有业主利益。这种情况今后将不会出现。

    昨日上午,部分北京市人大代表视察物业管理工作并座谈,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在报告中称,今后,小区业主使用的电费、水费、燃气费等将由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直接向业主收取。

  水电费用拟由市政收取

    目前,一些市政服务单位未能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与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关系不明,从而出现物业把售水、售电等当作催缴物业费的手段。

    苗乐如报告称,今后北京将明确公共服务与物业服务的界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要承担物业区域内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维修及养护责任,实现向业主、使用人等最终用户收费。这意味着,今后小区业主使用的电费、水费、燃气费等将逐步告别物业代收,实现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直接向业主收取。

  物业交接规范年底出台

    苗乐如介绍,今年年底前,北京将出台物业项目交接技术规范,对擅自撤管、拒不撤出和强行接管的,加大惩处力度。据建委负责人介绍,惩处可能是罚款,也可能是降低资质,甚至撤销其物业管理资格。此前,美丽园小区的物业突然擅自撤离,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

    明年,北京将在全市推行物业服务标准化,要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项目,要达到基本等级规范;不能达到的先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将不准承接新项目,同时要予以公示。

    民宅商用须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去年6月,市工商局发文规定,凡属于住宅用途的、房屋用途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途的房产,均不予以工商登记。该规定出台后社会反响很大。《物权法》颁布后,市政府开展了讨论研究,并将采取以下措施:明确“限制民宅商用”。

    明年,北京将出台规定,明确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工商部门将不予登记注册。对于“利害关系的业主”如何界定,市建委称还要等相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

    据介绍,对于已经形成的“民宅商用”,相关部门要督促当事人转移注册地、经营地,逐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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