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昨日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适房政府可优先回购
办法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经适房控制在60平米左右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适房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集资建房执行经适房规定
办法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此外,办法还规定,经适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适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确保优先供应。
办法明确,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