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在即 法条梳理配套工作全面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业已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专家视点: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中的“物权”思考——以南 作者:朱喜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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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会所归业主还是归发展商?天河区中怡城市花园车位近日被非业主大量买入,再次引发小区物权的争论。业内人士透露,除车位外,发展商也加紧了对公共会所的确权,小区公共会所或许将是双方下一个“角力场”。
悄然变味,会所大肆对外
曾几何时,方便业主运动、休闲、聚会的会所,曾以“免费、优惠”等卖点成为业主买楼的主要考虑因素。
天河某楼盘的业主汤女士就是冲着小区的大型综合娱乐会所和免费游泳池来的,但渐渐地她就发现情况变了———小区的游泳池开始收费,而且价格向外边的看齐。更糟糕的是,它还对外营业。原本应该封闭管理的小区,成了一个自由进出的地方。
还有一些业主发现,小区富丽堂皇的大堂也逐渐变味,一些商家陆续进驻。一些高价SPA房几乎把大部分业主挡在门外,专为“外来人”服务。而有些会所,甚至租给了餐馆、歌舞厅。
会所之争,发展商占优势
不少业主表示,类似“公共地段规划建筑”应被视为业主的物业。将要实施的《物权法》第70条某种程度呼应了这种说法“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少业主因此大受鼓舞。
但情况或许不像业主想象的那样———有律师表示,即使依据《物权法》,发展商在权益的分配上也处于很大的优势。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说,会所的物权模糊点较少,因为基本地面以上的建筑,都可以提供房产证。他说,《物权法》第70条关于“公共会所公有和共同管理”的说法必须要配套立法才能明确,这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但如果发展商握有物权,到时也会处于有利的位置。
但无论如何,《物权法》实施后,发展商独占公共会所势必遭遇阻力和争议。不少尚未拿到公共会所房产证的发展商,已经加快脚步争取尽快完成手续。
打赢维修基金第一案的律师周玉忠提醒业主,现在小区的物业权属混乱不清,很多官司遵循的原则就是“谁投资,谁受益”,如果业主确定公共会所已经打入建设成本的,就应该尽早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