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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的法与秩序:俄罗斯现象

时间:2010-08-04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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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理论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广为流传于东西方,至今已经有15年了。我在1993年写的一篇论文对这种理解提出了批评。 我当时提出的批评主要着眼于一点,就是这个模式主要是基于英美种族(the Anglo-Saxon的)国家与社会的历史经验。在英美种族的国家的历史经验中,从来就是一个很小很弱的国家政权面对一个很强大的civil society, 以致于多年里人们研究英美民族的政治,可以不考虑国家机器的地位。换言之,the state可以在分析中不作为一个基本参数。 在英美国家的法律尤其是美国的宪法传统中,最基本的制度设计考虑的就是如何制约政府的权力, 因此导致了这种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成是零和关系的观念。我认为这种观念不但不能描述亚洲的情况,甚至不能描述欧洲的很大一部分如德国、拉丁语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的近现代史上的经验。在德国政治哲学和法理学中有一个非常强有力的理论就是"有机国家"论(the organic state), 这个organic state理论讲的就是,一个德意志民族像一个人的有机体一样。在这个民族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就同一个有机身体的大脑、心脏和四肢的关系一样,是不能分割的。用黑格尔当年法哲学的名言来说,身体作为一个有机体只能以整体的方式存在,解剖室里的一具尸体的内脏或肢体只能称其为实验品,而不能再称其为"心脏"或"人手"、"人腿",因为把它们单独拿下来就再也不能发挥本来的功能了。把一个民族内的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关系视为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同生同灭的有机整体,在德国等国家里这个思想是非常根深蒂固的,所以civil society against the state理论不能描述和解释它们。

事过六年了,我现在要对civil society against the state模式提出第二个批评。多个国家的转型经验,尤其是俄罗斯的经验表明,the state的力量的衰减并不必然导致或帮助civil society的健康发展。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零和关系,不是此长彼消的正负关系。 在当今的俄罗斯所发生的最深刻的变化中,那些牵涉到法律和秩序的方面,有两个大趋势值得我们关注。

"俄罗斯现象"

第一大趋势是the feudalization of the state,我们中文可以把它翻译成国家的"封建化"。但是这里必须再次提醒,英文feudalism和feudalization同我们国内理解的"封建主义"的含义不但是不同的,而且在根本上、在基点上是截然相反的。我为此写了多篇论文,试图加以辨别澄清,这涉及近代早期中国为什么没有发展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在英语中,feudalization指的是政治或社会结构的分裂、多元、离散的态势,而在中国的政治教科书里,"封建"一词讲的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发展阶段,并因此成为所有坏东西的代名词──"封建"、"封建大家长"、"封建专制"、"封建头脑"、"封建作风"等等。而在英语中,feudalization恰恰是缺乏集权的、不足以高度专制的,因为它没有一个权力中心,政治权力和公共权威四分五裂,很多权力成为私有物。记住这个关键区别,我们也可以把feudalization翻译成"分封化"。

当今俄罗斯的"封建化"首先指的是在原来的国有社会主义(state-socialism)体制下,被法律和宪法规定为国家财产(国有财产、全民财产、公有财产)的那些财富不再是国有的了,不再是全民的了,不再是公共的了。这个财富的转手过程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私有化或私营化。私有化是拍卖。而"封建化"或"分封化"讲的是在当今的俄罗斯,叶利钦这些政治上的当权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为了当选,不断地通过不那么明确的非法、但也不怎么合法的灰色方式,把原来属于全民的财富暗暗地转让给那些最有权势的寡头们。 对原来国有企业的财产,叶利钦他们最初是采取发放民营化券的方法,像配给证一样,表明对国有财产人人都能分得一份,分到手后可以转让。后来采取了更进一步的办法,让投资基金会或银行来接管国有企业。俄罗斯的国有企业大得不得了,一个大型企业几十万人,一个城市就是一个企业。当年列宁的名言就是把革命后的俄罗斯变成一个"邮局",像管理邮局一样地管理俄国的一切公共事务。叶利钦政府对庞大的国有企业要求由银行或银行主持的投资基金来接管。这些银行家和投资基金的主管们并没有很多资产,政府特许这些人成立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让他们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等的方式,付出极少的一点钱,也就是象征性地付钱给政府,来"空手道"式地接管国有企业的资产。这种方式的掠夺是"灰色"的,它得以大规模地进行,是因为主政者颁布了法令,用政府行为的方式,使得某些人或集团能够顺利地掠夺全民资产。英文称呼是"Robber-baron capitalists",即"窃国大盗型资本家"。他们不是小盗,而是"大盗";他们窃的不是一户、两户的私人家,他们窃的是全体人民财产的控制者──国家;他们窃来财产以后,不是藏在山洞里,而是转手做资本,在所谓的"经济改革"和"新兴市场"中左右局势。短短的一个称呼,把他们与别的种类的掠夺者清楚地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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