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 指 政 行 法 宪
见 示 策 政 律 法
条
例
──│──│──│──│──│──│→稳定性、可预测性的程度
- +
在这个表上,公共权威(public authority)的行为被放在一个连续线上进行比较。越靠近右端,可预测度越高(more predictable)。公共权威的表现方式被归纳为六种三组。"行政条例"和"政策"组的可预测性或稳定性居中。因为它们的制定、颁布、修改和废除需要经过国家机器的相关部门主管官员的集体讨论和表决,但不必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和立法机构的辩论和审核。而"宪法"和"法律"就要通过这样的程序,费时较长,变更较难,所以社会成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可以依照它们来调节自己的行为。"指示"和"意见"组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程度最低,因为它们通常不必经过相关部门主管官员们的集体讨论和表决,更不必经过立法系统。一个有实权的主管官员就可以发"指示"(通常都是书面的)和"意见"(多半是口头的),所以,比指示更多变的是意见,不成文的,领导打电话说我有个意见,他说过以后甚至可以赖帐。在我们中国,大部分的社会管理都是在意见至政策的跨度内展开的,随意性强。随着中国日益与世界市场接轨和互相依存,我们必需向更高的可预测性方向移动。
在这个历史性的进步过程中,我们现在做的最多的事情是立法。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在过去二十年里立的法多得不得了。以后要进到司法和执法的层次。从中期任务来看,要建立一个高效能的国家机器,最重要的领域就是司法和执法。从远期目标来看,要建立一个法治的国家,要使民主制从最基层逐步地向上发展,司法和执法都是至关重要的"软件"系统的基本建设。没有法治的市场,一定是强盗和骗子横行的经济地盘;没有法治的"民主",也一定是强盗和骗子横行的政治地盘。
小结
做个小结:在系统转型的条件下,绝不能认为只要削弱了国家机器或政府的权力,就自然必然地达到civil society的健康发展。要成功和安稳地培育公民社会的生长,一个有效能的国家政权是必不可少的环境条件。在致力于state-rebuilding的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机器的其他分支,我们更需要把资源和注意力放在司法和执法方面,而不是行政部门。我们每年都设置很多的部门和办公室,我们有无数的"办";有了三、五个"办"之后,再设立一个"协调办",三个"协调办"以后再设立一个"领导小组"。这是不行的。我们必需改变方式,才能保证中国社会的顺利转型,俄罗斯就是教训。要把原有的在指令型经济体制下过分扩张的部位裁减下来,把被这些部门耗费的资源转移到迄今为止尚很弱小、但对中国新兴的市场经济和开放型社会相关的那些部门去。我们即使不扩大中国现有的国家机器的规模,只要对这个体系内部的资源进行重新的配置,当今中国社会里大家都头痛的问题即使不能获得完全的解决,也能得到很多的解决。对中国的基层情况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俄罗斯的问题在中国也有部分的存在,我们不能允许它们蔓延到俄罗斯那样的地步。俄罗斯搞得再糟糕,还能卖自然资源,我们中国可没有自然资源可卖。希望在座研究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的人都冷静地思考如何在转型社会里建立一个高效能的国家机器。如果问你,你希望自己的祖国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每个人都能把最美好的情景列出来,民主、自由、公平、富强、法治、生态良性循环、文化繁荣、科技发达,等等。最难的是在有限的时间跨度内,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面临着一大堆难题的时候,而且很多历史问题积累在一起的时候,怎么能找到一个比较可行的切入点,这才是对政治智慧的考验,是法律设计和制度设计的最关键所在。这个任务就落在或至少是部分地落在诸位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