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1日 温家宝副总理就湿地保护做出重要批示:保护湿地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制定法规,采取综合措施,首先要严禁在湿地开垦和造田。
2001年6月 朱镕基总理在四川考察期间指示国家林业局编制全国湿地保护规划。
2001年9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了“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湿地保护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2001年12月 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区建设工程”正式启动,其中湿地保护和恢复示范、湿地监测等内容也纳入其中,成为国家重点支持项目。
2002年1月 《湿地公约》秘书处正式通知我国政府,中国第二批指定的14块国际重要湿地获得《湿地公约》认可。至此我国已有国际重要湿地21块,总面积达303万公顷。
2002年2月2日 国家林业局与世界自然基金会联合在北京举行重大活动,庆祝第七个“世界湿地日”。同时由于中国指定的14块国际重要湿地获得《湿地公约》的批准,世界自然基金会为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颁发“献给地球的礼物”荣誉奖,以表彰中国政府在湿地保护方面所作的贡献。
2002年3月10日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就湿地保护专门作出重要讲话:“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分布广的国家之一,总面积达65万平方千米,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但是,我国湿地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由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滩涂开垦等,我国天然湿地日益减少。随着工业发展,大量污水涌入湿地,造成大批植被和水生生物死亡。加强湿地保护刻不容缓。”
2002年8月 《湿地公约》秘书处、世界自然基金会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喜玛拉雅高原湿地保护国际研讨会”。主要对喜玛拉雅地区高原湿地对全球生态的影响等进行讨论,形成了关于高原湿地保护的决议草案。
2002年11月 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在西班牙瓦伦西亚召开的《湿地公约》第八次缔约国大会。中国湿地专家首次成为《湿地公约》秘书处亚洲地区高级协调员和科技评审委员会成员。
2003年6月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湿地保护法规,对全国湿地保护的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03年8月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等九个单位完成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9月国务院原则批复了该规划。
2003年11月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自2004年2月2日起实施。
2004年6月 中国林业科学院成立湿地研究中心。
2004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这是中国中央政府第一次就湿地保护作出的明确声明,表明湿地保护已经纳入国家议事日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004年6月29日 国家林业局在北京召开“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办第50号通知作了全面动员和工作部署。这是国家林业局第一次就湿地保护召开的高规格会议,体现着湿地保护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