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模糊的游戏规则
“限价房”政策将承袭经济适用房中的所有缺点。对于购买对象问题、购房后交易等问题,目前的限价房政策还很模糊。对于购买对象,目前界定为重点工程拆迁户。而这里边就会产生许多政策配套问题,如果优先为重点工程拆迁户解决供应限价房,那么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算的。对于其他家庭是否公平?同时,由于限价房是通过人为管制来达到控制某一特定楼盘的销售价格,是对市场价格信号的一种扭曲。这种受管制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益空间,因此,也就必然会产生寻租空间。于是,发生在经济适用房领域的倒号、骗购问题也会在限价房领域应“利”而生。可以设想,一小部分人会因为得到限价房购买资格而受益匪浅,对于他们来说,拥有限价房就意味着拥有了一笔“从天而降”的现金。而事后的监管,至少从目前来看,是起不到根本性作用的。
也许有人会说,政府一定不让拥有住房者从中获利,比如限制购房人将住房上市交易。但这同样是有问题的。政策作为一种规则应先于游戏之前出台。但是现实是,限价房仍然像经济适用房一样,先玩游戏,后定规则。目前模糊的政策中只规定了哪些人可以购买,却没有对这种具有保障性的政策作出更加科学和详细的规定。可以设想,如果允许拥有限价房的人处置房产,那么是否对其收益增值部分具有部分索取权?应该如何划分?有人提出不准上市,这恐怕又是一件显失公平之举。限制“限价房”的购房者处置房产的权利,这对于购房者来说,其先前所花费的购房成本就会沦为“沉没成本”,是一种资产的被套牢,对购房者就会造成损失。因为同样的资金,是可以买到商品房的,只不过可能是区位不好一点,楼层朝向差一点,但购买商品房的好处就在于有选择的自由和处置的自由。这种先玩游戏后定规则的方式,对于购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住房保障需用公共政策
当前我国住房问题矛盾如此突出,其根源在于有关部门没有积极地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以来所担负的社会政策,没有切实有效地加大政府公共投入,而是过分地依赖市场解决住房问题,这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实践中最大的教训。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房地产市场解决的是效率问题,它能通过价格信号的激励来最有效率地解决住房市场上的供求之间的平衡问题。
同时,房地产政策作为经济政策,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持价格的平稳,防止和抑止房市泡沫,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对于那部分有购房意愿却无购房实力的人,在市场上是不能称之为需求的,这部分人只能通过政策实施的社会政策,即住房政策,由社会力量(其中主要是政府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以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社会捐助等)来承担对他们基本住房权利的保障。用经济政策解决效率问题,用社会政策解决公平问题,这才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科学方法。
基于此,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定和出台科学有效的社会政策,切实地落实公共政策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实现以政府为主、多方筹集资金的办法,对所有应保对象家庭进行公平的、平等的保障,如发放住房现金补贴、租金补贴、贴息贷款、政府生产公共住宅等多种形式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住房问题的逐步有效解决,也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