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阶段)地震灾害后的城市恢复重建工作分为保障性重建阶段和永久性重建阶段。
第2条 (定义)保障性重建是指严重地震灾害后,在灾区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为了给灾民提供吃、穿、住、工作、医疗、出行等最基本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初步形成城市或居民点机能、开展社会经济活动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过渡性的灾后建设行为。
第3条 (作用)保障性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为灾区群众创造最基本且不断完善的生活条件,促进各行各业逐步和有序的恢复社会经济功能;为下一步城市和农村居民点的永久性重建奠定基础;防止灾后人员的进一步伤亡,稳定民心,维护社会治安。
第4条 (年限)保障性重建设施的使用年限一般为3~5年。
第5条 (原则)保障性重建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
1. (组织)重建工作应在灾后重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2. (依据)遵循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
3. (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障安全,节约高效。
4. (选址)重建地点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敏感区,建设施工中应注重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同时避免触发次生灾害。
5. (用地与规模)合理使用土地,注重与周边环境的统一组织与安排,合理确定单点安置区的规模,适当降低建筑密度。
6. (规划布局)合理布局,兼顾近远,注重防灾
7. (对外交通)重建地点应有便捷的对外交通联系通道,方便物资的运输与居民紧急疏散。
8. (保障设施)保障水、电、气、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供给,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9. (历史保护)注重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重建地点应避开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遗迹、遗址等。
10. (尊重民俗)尊重民族习俗,体现民众意愿。
第6条 (程序)灾区工厂的重建规划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受灾评估
2. 需求分析
3. 建设选址
4. 规划布局
5. 建筑设计
6. 建设实施
第7条 保障性重建设施主要包括: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城市基本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畅通便利的道路交通设施、安全可靠的物资供应仓储设施、能够从事简单生产的厂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