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
第1条 城市行政办公设施的灾后评估,应当按照地震对于建筑物的破坏状态,将现有行政办公建筑的受损情况分为五个等级:基本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和毁坏。
表 构件破坏等级
破坏等级 |
钢筋混凝土构件 |
砖墙 |
砖柱 |
屋面系统和楼板 |
Ⅰ |
破坏处混凝土酥碎,钢筋严重弯曲,产生了较大变位或已折断 |
产生了多道裂缝,近于酥碎状态或已倒塌 |
已断裂,受压区砖块酥碎脱落或已倒塌 |
屋面板(或楼板)坠落或滑动,支撑系统弯曲失稳,屋架坠落或倾斜 |
Ⅱ |
破坏处表层脱落,内层有明显裂缝,钢筋外露略有弯曲 |
墙体有多道显著裂缝或严重倾斜 |
断裂,受压区砖块酥碎 |
屋面板错动,屋架倾斜,支撑系统变形明显 |
Ⅲ |
破坏处表层有明显裂缝,钢筋外露 |
墙体有明显裂缝 |
柱有水平通缝 |
屋面板松动,支撑系统有可见变形 |
Ⅳ |
构建表层有可见裂缝,对承载能力和作用无影响 |
同左 |
同左 |
有可见裂缝或松动 |
表 震害等级的宏观现象
震害等级 |
宏观现象 |
毁坏 |
大部分构件为Ⅰ级或Ⅱ级破坏,结构已濒于倒毁或已倒毁,已无修复可能,失去了结构设计时的预定功能 |
严重破坏 |
大部分构件为Ⅰ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Ⅱ级破坏,难以修复 |
中等破坏 |
部分构件为Ⅲ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Ⅱ级破坏现象,经修复仍可恢复原设计的功能 |
轻微破坏 |
部分构件为Ⅳ级破坏,个别构建有Ⅲ级破坏现象 |
基本完好 |
各类构件均无损坏,或个别构件有Ⅳ级损坏现象 |
第2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的重建选址。
1. 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
2. 应在居民点中心布置,方便日常指挥与调度;
3. 应在满足以上两条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基本完好的现有办公建筑,或在修复后利用灾害中轻微破坏的办公建筑;
4. 灾后重建指挥和简易城市行政办公楼必须独立选址。
5. 灾后重建指挥和简易城市行政办公楼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3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包括市级、区县级、乡镇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市县各局;驻地军队指挥部等的办公地点。功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
第4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在重建初期选用千人指标,今后逐步过渡到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指标,建筑设计资料集中指标仅供参考。
1. 居住区规范中的千人指标:建筑面积0.046-0.096 m2/人,用地面积0.037-0.072 m2/人
2.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的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人均指标(㎡/人)
小城市 |
中等城市 |
大城市 |
Ⅰ |
Ⅱ |
Ⅲ |
0.8~1.3 |
0.8~1.3 |
0.8~1.2 |
0.8~1.1 |
0.8~1.1 |
附:城市人口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 |
小城市 |
中等城市 |
大城市 |
Ⅰ |
Ⅱ |
Ⅲ |
人口(万人) |
﹤20 |
20 ~50 |
50 ~100 |
100 ~200 |
≥200 |
3. 建筑设计资料集中的人均指标:办公室3.5m2/人,会议室1.8 m2/人;使用面积/建筑面积≥60-65%;交通面积/建筑面积=15-25%。
第5条 灾后恢复重建指挥和行政办公设施的布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
2.建筑基地内应设停车场(库),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设置标准为机动车0.25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办公区域内不宜建造职工住宅,若用地毗邻,应予分隔和分设独立出入口。
4.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汽车库、自行车棚、设备机房(水、暖、空调和电气)等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