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
第1条 灾后住宅总量评估与安置要求
应对灾后现存居住建筑进行评估,确定仍然可供居住或经过改造修葺后可供居住的建筑总量,计算可容纳的人口总量。在此基础上根据灾民意愿和安置条件允许的情况,计算需要异地重建、原地重建和原址重建的简易住宅建筑总量,进行规划设计。
第2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规模
单个安置小区规模以容纳居住人口10000~15000人为宜。小区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的选址
1. 选址应避开地震次生火灾、爆炸、水灾、毒气泄漏扩散、放射性污染、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避震疏散场所与周边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离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
2. 应注重对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开文物古迹遗迹、遗址,未来将划定为地震纪念地的地区,避开生态敏感区和其他现行规划中划定为紫线、蓝线、黄线保护范围的区域。
3. 建议尽量选择未来的非城市建设用地、或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非建设部分,减少对未来城市永久性重建进程的干扰。
4. 应选择对外交通条件良好的区域,便于人员疏散和救助。
第3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功能
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其中应配置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其他第三产业设施、储蓄所、邮电所、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变电室、路灯配电室、公共厕所。生活必需品与药品储备库、消防设施、应急通信设施、与广播设施、临时发电与照明设备。
宜配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托老所、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垃圾转运站、居民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燃料供应站、其他管理用房。
2. 小区内物资储备安排可按确保区内人员3天或更长时间的饮用水、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以及适量衣物、药品等。小区物资仓库可与商业设施结合布置。
3.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应设置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可结合小区内部活动场地设置,也可分开设置,服务半径宜为500m。作为小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m2。且作为小区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4. 疏散通道:应安排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通道。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小区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设计避震疏散通道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2/3计算。
5. 日常生活应采用尽可能安全的燃料和能源,对小区燃具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
6. 小区内应规划和设置引导性的标示牌,并绘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和内部区划图。
第4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标准
1. 面积标准: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安排居住单元,根据不同的条件推荐三种居住单元建设标准:
(1)高标准居住单元:包括1间卧室,1个独立卫生间,1个厨房。其中卧室使用面积12~16m2,独立卫生间使用面积2~3m2,厨房使用面积3~4m2。有条件的地区,设计标准可适当提高。
(2)中标准居住单元:包括1间卧室,1个独立卫生间,共用厨房。其中卧室使用面积12~16m2,独立卫生间使用面积2~3m2。共用厨房的户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1个共用厨房的户数不应超过4户,单个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3)低标准居住单元:原则上只安排1间卧室,共用卫生间、浴室、厨房。其中卧室使用面积12~16m2。共用卫生间按照男厕每20个人设置1个大便器,每40个人设置1米长小便槽;女厕按照每12个人设置1个大便器;每90人设一个洗手盆或0.6米长洗手槽;公共卫生间面积按照每个大便器4平方米考虑。盥洗室的盥洗槽应按每12人占0.6米长度计算。共用厨房的户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1个共用厨房的户数不应超过4户,单个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淋浴设施根据共用人数,按每6~13人设置1套,严寒地区取上限,炎热地区取下限。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配置1具确定。浴室建筑面积宜按每套淋浴器5.0 m2计算确定。
2. 住宅室内空间标准:卧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3. 简易住宅建筑至少应达到住宅建筑四级耐火等级标准。
4. 每个简易住宅小区应确定一定数量的住宅考虑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宜考虑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或坡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一般不小于2.5米,纵坡不大于2.5%,坡长不超过250米。
第5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的布局
1. 简易住宅建筑层数应少于或等于3层。当简易住宅建筑耐火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相关规定执行。
2. 为便于疏散和节约用地,住宅布局应规整,建议以行列式为主。
3. 单栋简易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650m2。且连续建筑物长度一般不超过80米。
4.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噪声干扰、紧急疏散等要求确定。
(1)日照间距:参照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执行,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防火间距: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当简易住宅为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时,防火间距应12m以上。当简易住宅建筑达到更高耐火等级标准时,按照《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相关规定执行。两个简易住宅小区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
5.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第6条 居民安置住宅与安置点材料的选择
在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 50386—2005)》中防火、隔热、隔音、防潮的要求前提下,尽量选择低造价的建筑材料。并尽量避免就地取材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