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1条 给水工程。
(一)地震灾区供水条件变化
1、供水水质恶化
震后各种供水水源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导致饮水水质卫生条件恶化。根据地震情况分析,造成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有:
(1)地震造成给水构筑物的破坏。
(2)地下水位改变,使深井水受浅层水或地面水渗透的影响,造成污染。
(3)水源附近有掩埋的动物尸体,尸体腐败(特别是夏日酷暑或暴雨时)污染水源。
(4)给水水源周围的卫生管理不善,有污水、污物,甚至粪便,造成水源污染。
2、与饮水卫生有关的肠道传染病
震后集中式供水中断,由于饮用不卫生的水,导致人群肠道传染病的发病急剧增加,特别是在城市,人口集中,环境污染严重,可能导致人群肠道传染病的流行。
3、灾区饮用水卫生要求
地震灾害期间,给水卫生的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含《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和“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供应安全卫生的饮用水,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防止水质污染造成的急慢性中毒。
地震后,集中式供水系统破坏,需要选择临时的给水水源应急,这些水源包括,除部分修复的自来水外,主要有地面水、农村灌溉用机井水和分散各地的浅井水。在震后一段时间内是以分散式给水为主要的临时供水方式,其卫生要求分别为:
(1)地面水 取水点应在无人为污染的河段上游,设取水码头或跳板,以便能取离岸边较远的水;设岸边砂滤井或用砂滤缸进地混凝沉淀和消毒。
(2)井水 水井应尽可能设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地势高处,周围20~30米内无厕所、粪坑,垃圾堆、畜圈、渗水坑及动物尸体掩埋等;要有井台、井栏和井盖;井底与井壁要确保水井的卫生防护;设公用取水桶;饮用浅井水需要进行水消毒;
(3)泉水 集水式泉水应加盖,设排水沟,以防污染。
(二)水源的选择
1、水源选择的原则
(1)水量充足根据当地的气候、季节、居民用水习惯及供水服务半径等,选择能满足居民供水量的水源。
(2)水质良好根据水源周围的环境条件、卫生状况及水质分析结果来判定。选择水质良好、流行病学上安全、无地方病、无毒害及无放射性危害的水源。
(3)便于保护如果水源经常受到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的污染,即使有完善的的净水设备和严格的操作管理,也不能保证供水流向及污染源与居民点的分布等情况,提出确保水质的卫生防护措施。
(4)技术经济上合理在分析比较各水源的水量、水质之后,结合取水、净化及输配水等设施的要求,尽量减少投资,选择技术与经济均合理的水源。选择水源的总原则是,先选用深层地下水,如有困难,依次选择泉水、浅层地下水和地面水。
2、灾期临时性供水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
临时性供水水源包括各厂矿和单位的自备井、农田灌溉的机井、分散各地的水井及自来水厂的补压井(或战备井)等,调查表明,这些水源在震后除细菌污染外,比震前可能有较明显变化的指标有硫酸盐(100~>300mg/L)、氯化物(70~140mg/L)和总硬度(可上升至270~360mg/L CaCO3,有的井甚至高达1000mg/L)。震后不少水井的水位上升,有的有地层或地下井管断裂。水质污染程度与井壁和地面构筑物的损坏情况有直接关系,破坏严重的水质污染严重。另外,地下水位的改变会使井水受浅层水及地面水的渗透污染。
震后应尽快掌握可做临时供水水源的有关情况,包括水源分布地点、供水构筑物的破坏情况、周围的污染源及环境卫生情况等。水源附近有掩埋的尸体、厕所、垃圾污物堆积等,都必须立即予以清除和消毒,保证在水源周围30~50m之内的卫生防护,同时还必须搞好水源周围的经常性卫生管理。
进行饮用水水源选择时,水源水质的卫生检验是查明水源卫生情况的必要手段之一。在灾害期间的特殊条件下,为应急提供可供水的水源,可采用便携式、适于现场操作的检验设备。根据水质检验结果,按照有关的卫生标准与卫生要求选定可供饮用的临时水源。
(三)灾期应急性供水
1、应急性供水方式
地震灾期应急性供水措施主要有用水车送水及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
(1)水车送水这种供水方式方便群众就近取水、分散供水。需要注意的是,在送水前要进行水车的卫生处理与消毒、运送中水车要加盖、密闭,水车的水要防止水龙头污染等。实践表明,一台4.5吨的水车、日供水4~6次,按5~6L/人·日升计,可供应3000~5000人饮用。
(2)分散式供水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到分散各地的临时水源直接取水,也比较方便,但是,采取这种方式供水时的水源卫生防护是十分重要的。在临时供水地点,市民自带容器,由应急供水担当的职员、消防员及市民自治组织的人负责发放,没有容器的市民,要注意相互调剂。出现大数量容器不足的情况,政府需要考虑支援。对医院,诊所等机构恢复供水作为第一优先,如果需要,进行车辆应急供水。
(3)净水器选择
在临时聚居地找不到地下水源、又无法采用送水方法满足正常生活用水的条件下,采用可移动的净水器就近处理地面水,生产符合饮用水卫生要素的自来水,解决饮用水需要,也是保证饮水卫生、防止水传疾病的有力应急措施之一。
2、供水标准:
序 列 |
期 间 |
人均供水量
(L/人.日) |
水量用途 |
应急供水方法及应急给水量的估计 |
一次供水 |
震灾发生3日之内 |
3 |
维持生命的最小水量 |
自己储备水及应急供水点。 |
二次供水 |
第4天-第10天 |
3~20 |
做饭,洗脸等维持生活最低限 |
自助防灾中心供水及应急据点供水。 |
|
第11天到第20天 |
20~100 |
保证必要的清洁和洗浴 |
利用临时配水管进行供水;
从修复的配水干管及支线架设临时供水管进行供水。 |
三次供水 |
第21天到完全修复 |
100~正常水量 |
尽量接近正常供水量 |
利用临时管网供水;
设置公用给水拴。 |
灾后正常供水 |
完全恢复供水 |
100~140 |
恢复到正常供水量 |
取消临时供水管网和公用给水拴,根据需要增设高位水池、加压泵站等供水设施。 |
(四)集中式供水设施的修复
1、自来水厂、水井等供水设施的修复
(1)自来水厂的修复自来水厂的供电线路和构筑物间的连接管路容易遭地震的破坏,导致供水中断,震后须立即设法修复供电线路,恢复生产供电或启动自备发电设备供生产用电。对被破坏的生产管路、净水构筑物或清水池应先进行冲洗,再进行修复后的净水、供水设施必须进行消毒。可采用万分之四的漂白粉溶液(相当于有效氯100mg/L左右)将修复的设施浸泡1h,消毒与再次冲洗终后,应取样进行细菌学检验,合格之后方能投入使用。
(2)水井的修复被地震破坏的水井应先检测其水质,在确保水质无毒并只需经过一般净化消毒后即可饮用时,再进行修复;否则,应另找无毒的水源。
坍塌的水井或涌沙的水井,首先应进行修复或(和)清掏;然后进行清洗,并抽出冲洗污水;第三步是待自然渗水到正常水位后,进行一次超氯消毒。
2、水源的净化消毒
强烈地震之后,水源可能受到污染,或井水水质发生变化。因此,在震后应尽快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确定其饮用的安全性;同时根据水源水的清洁(或污染)程度,采用相应的净化消毒措施。
此外,对于就地取用井水或其它非自来水的水源水的供水车或水桶,在取水的同时就应根据水箱(桶)的容积投入相应量的消毒剂,并保证接触30min余氯含量不低于0.7mg/L。
3、给水管网的选择和修复
(1)给水干线宜铺设成环状,如为树枝状布置,宜增设连通管道。
(2)地下直埋给水管尽量采用延性较好或具有较好柔性接口构造的管材。
(3)过河倒虹管和架空管、通过发震断裂带的管道、穿越铁路或其它主要交通干线以及位于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的管道应采用钢管,并应在两端增设阀门,阀门两侧管道上应设置柔性接口。
(4)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墙或基础时,应在墙或基础上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间缝隙内应采用柔性填料;当穿越的管道(如泵房与水池等的进、出水管)必须与墙或基础嵌固时,应在穿越的管道两侧就近设置柔性连接。
(5)管网内的主要干、支线连接处应设有阀门,阀门两侧管道上应设置柔性接口。
(6)对重要的给水输水管及配水干线,凡采用承插式管道的直线管段,应在该管段上全线设置半柔性接口,否则应在一定长度内设置柔性接口,柔性接口的间距,应根据国家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验算确定。
(7)管线沿河、湖、沟坑边缘铺设,当其场地土为Ⅲ类土和松砂、软塑至流塑的轻亚粘土、淤泥和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等),或在一般稳定土层内夹有软弱粘性土层、可液化士层可能导致滑坡时,柔性接口的间距不大于20米。
(8)集中式供水网管修复后,在供水前,应先清洗管线、加大消毒剂量,使消毒剂在管线中有充分的接触时间,待余氯量达标后,去除消毒液,冲洗管线,再蓄水供水。
(五)地震易发地区供水系统设计
1、水源选择的要求
(1)城市给水水源宜设置两个以上,并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
(2)选择水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在合理的情况下,宜优先采用地下水水源;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条件许可时,应配备一定数量取地下水的配水井。在农村和中小城镇,应适量建些不依赖电源的唧筒式压水井。
(3)用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并应尽量与城镇配水管网相连通,并应设置阀门,保证平常隔离,必要时可相互补充。
2、水厂厂址的选择
(1)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2)不受洪水威胁和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
(3)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5)施工、运行、维护方便,并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不占或少占用农田。
3、工程措施抗震设计要求
供水设施设计时应尽量符合下列工程措施抗震设计要求:
(1)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
(2)选择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并力求建筑物体形简单,重量、刚度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平、立面上有突变和不规则形状。
(3)保证建筑物结构的整体性,并使结构和连接部分具有较好的延性。
(4)取地下水的井管应尽量采用钢管,并应尽量采用潜水泵;水泵的出水管应设有良好的柔性连接。
(5)水厂、具有调节水他的加压泵站及水塔等宜分散布置。
(6)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7)对易发地震地区内的现有自来水厂(站)及供水系统均应按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82)进行抗震鉴定。进行抗震鉴定时,首先应对建筑物及管网的设计、施工、使用现状和该地区可能的强震影响等,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场地、地基上质条件,判断其对抗震的有利或不利因素。其次在给水工程的地下管道的抗震鉴定中,应着重检查管道沿线的场地和地基土质情况、管网的整体布置、阀门的设置和管材、接口构造等。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均应根据当地抗震设计烈度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加固;对管网增设管道柔性连接、连通管等,必要时,可换管材,以避免室外给水工程设施在地震时遭受严重破坏和造成次生灾害。
4、非工程措施抗震要求
在遇有意外灾害时城市的集中式供水系统容易遭受破坏,破坏后又难于在短期内恢复供应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为此,按照“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在平时就应做好地震时期的应急准备,建议如下:
1、平时应掌握本地区各种水源(含自来水水源、自备水源、战备井、水井、水库等)的分布,并有意识的在某些需要的地区设置备用水源,以促形成能应急的水源分布网。
2、有关单位应备有档案资料,记录有关水源分布的清单、分布图等;应备有非常时期应优先供应紧急用水单位(如医院、消防队等)的清单,包括所在地点、附近的水源及与有关管网的联系等。
3、市政工程单位应备有本地区供水设施、管道连接、阀门的位置及水处理的记录与结构图,以备供修复供水管网时使用。
4、水厂、卫生防疫站、医院等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设备,除实验室设备外,还应包括不需电源的、适于现场操作的便携式速测箱。配备必要的饮水净化消毒剂(应注意定期更换,以免失效),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掌握简易的水质检验方法、饮水消毒方法及水源卫生防护知识等。
(五)地震易发地区供水系统设计
1、水源选择的要求
(1)城市给水水源宜设置两个以上,并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
(2)选择水源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在合理的情况下,宜优先采用地下水水源;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条件许可时,应配备一定数量取地下水的配水井。在农村和中小城镇,应适量建些不依赖电源的唧筒式压水井。
(3)用水量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并应尽量与城镇配水管网相连通,并应设置阀门,保证平常隔离,必要时可相互补充。
2、水厂厂址的选择
(1)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2)不受洪水威胁和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
(3)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5)施工、运行、维护方便,并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不占或少占用农田。
3、工程措施抗震设计要求
供水设施设计时应尽量符合下列工程措施抗震设计要求:
(1)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
(2)选择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并力求建筑物体形简单,重量、刚度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平、立面上有突变和不规则形状。
(3)保证建筑物结构的整体性,并使结构和连接部分具有较好的延性。
(4)取地下水的井管应尽量采用钢管,并应尽量采用潜水泵;水泵的出水管应设有良好的柔性连接。
(5)水厂、具有调节水他的加压泵站及水塔等宜分散布置。
(6)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
(7)对易发地震地区内的现有自来水厂(站)及供水系统均应按现行的《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82)进行抗震鉴定。进行抗震鉴定时,首先应对建筑物及管网的设计、施工、使用现状和该地区可能的强震影响等,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并结合场地、地基上质条件,判断其对抗震的有利或不利因素。其次在给水工程的地下管道的抗震鉴定中,应着重检查管道沿线的场地和地基土质情况、管网的整体布置、阀门的设置和管材、接口构造等。凡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均应根据当地抗震设计烈度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加固;对管网增设管道柔性连接、连通管等,必要时,可换管材,以避免室外给水工程设施在地震时遭受严重破坏和造成次生灾害。
4、非工程措施抗震要求
在遇有意外灾害时城市的集中式供水系统容易遭受破坏,破坏后又难于在短期内恢复供应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为此,按照“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在平时就应做好地震时期的应急准备,建议如下:
1、平时应掌握本地区各种水源(含自来水水源、自备水源、战备井、水井、水库等)的分布,并有意识的在某些需要的地区设置备用水源,以促形成能应急的水源分布网。
2、有关单位应备有档案资料,记录有关水源分布的清单、分布图等;应备有非常时期应优先供应紧急用水单位(如医院、消防队等)的清单,包括所在地点、附近的水源及与有关管网的联系等。
3、市政工程单位应备有本地区供水设施、管道连接、阀门的位置及水处理的记录与结构图,以备供修复供水管网时使用。
4、水厂、卫生防疫站、医院等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设备,除实验室设备外,还应包括不需电源的、适于现场操作的便携式速测箱。配备必要的饮水净化消毒剂(应注意定期更换,以免失效),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掌握简易的水质检验方法、饮水消毒方法及水源卫生防护知识等。
第2条 排水工程。
(一)污水处理设施选址
1、污水处理设施与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与有关环保部门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小于300米。
2、污水处理设施应在取水水源的下游,距离水源取水口至少500米远。
3、污水处理设施应设在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污水处理设施应设在地形有适当坡度的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下游地区,使污水有自流的可能,减少污水提升。
5、 污水处理设施应设在不受洪水威胁的地点。
6、有方便的交通和水电供应条件。
(二)污水处理设施设置
由于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布置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布置,应以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式布置为宜。
(三)管材选择
1、目前排水管道常用管材有UPVC管、PE管、玻璃钢管、石棉水泥管、钢管、陶土管、铸铁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水泥砂浆抹面渠道等。
2、建议在灾区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排水使用UPVC管材,其主要优点:一是材质轻、便于运输;二是施工方便;三是柔性和管径可以满足要求。排水管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在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置可弯曲连接器,实施耐震性的管道更新敷设。
(四)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
由于居民安置区或安置点布置分散,规模大小不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小型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第3条 供电。
第4条 燃气。
第5条 环卫。
第6条 电信。
第7条 消防。
第8条 防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