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道路交通设施
1 交通基础设施震损情况评估
1.1 公路和城市道路
公路和城市道路主要震损表现如下:
路基、路面纵向或横向裂缝。纵向裂缝是最赏见的破坏现象,一般发生在路肩和新旧路基接合部位。
路基、路面沉降。
桥头路基纵横向裂缝、沉降和向河心及两侧边坡滑移。
桥头的路基由于受到桥跨推压,致使路面隆起。
路面被砂石、建筑垃圾等杂物掩埋。
1.2 铁路
铁路主要震损表现如下:
车辆破坏
轨道弯曲变形破坏
路基破坏:沉降、裂缝、边坡塌滑和塌陷等。
护坡和挡土墙的破坏。
高架结构倒塌。
车站倒塌或破坏。
1.3 桥梁
桥梁主要震损表现如下:
河岸塌滑以及基础土壤侧向挤压和液化破坏,造成桥梁严重破坏。
桥梁侧向移位。
桥梁支座破坏。主要象有:活动支座的摇轴发生倾斜、脱位,以及支座锚栓剪断等。
桥墩、桥台剪断、错动,混凝土压碎。
非延性钢筋柱和桥墩剪切和弯曲破坏;
钢柱屈曲和弯曲破坏;
高架结构由于地面运动差异而被撕开;
相邻跨度之间的碰撞;
桥梁路面铺装(公路桥)或轨道(铁路桥)破坏。
1.4 隧道、涵洞
隧道、涵洞主要震损表现如下:
支承结构塌陷;
支承结构开裂、渗水;
涵洞隧道内部水淹;
涵洞隧道内部路面或轨道损坏;
1.5 广场以及各类场站
广场以及各类场站主要震损表现如下:
地面纵向或横向裂缝。
地面沉降。
地面滑移。
地面隆起。
地面被砂石、建筑垃圾等杂物掩埋。
附属建筑的破坏。
1.6 道路附属设施
各类管线的震损
天桥的震损
地道的震损
电线杆的震损
行道树的震损
1.7 震损情况整体评估
根据不同类型交通基础设施的震损比例、程度、分布、修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区域交通基础设施震损情况。
对外交通震损的评估:
各条主要对外通道破坏程度、剩余通行能力、修复的难易程度;火车站、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破坏情况、剩余服务能力、修复的难易程度;综合评估城镇对外交通破坏程度,震后剩余能力总量和空间、方式分布情况。
内部交通震损的评估:
城镇内部各等级道路破坏程度、剩余通行能力、修复的难易程度;各类场站等交通设施的破坏情况、剩余服务能力、修复的难易程度;综合评估城镇内部交通破坏程度,震后剩余主要可用通道的通行能力,空间分布情况。
重点地区交通震损的评估:
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电厂、水厂等重点设施周边的道路破坏程度、剩余通行能力、修复的难易程度;评估重点地区周边交通设施破坏程度,震后剩余主要可用通道的通行能力,是否可以满足基本需求。
汇总情况,编制交通基础设施的震损情况表。
2 交通基础设施修复与重建(过渡期)
2.1 次生灾害的预防与应急
原则:震后过渡期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考虑预防次生灾害以及次生灾害发生时的应急。
震后恢复的道路等交通设施应该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尽可量远离滑坡、塌方、堰塞湖等可能的次生灾害发生地。
过渡性居民点以及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考虑设置余震、滑坡、山洪等次生灾害发生时的人员安置空间、对外疏散通道和空投空降场地。
过渡性居民点以及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应急人员安置空间、对外疏散通道和空投空降场地应有明显的标志标识。
2.2 各等级城镇交通基础设施修复重建原则
地级市及以上
优先保障重要基础设施(电厂、水厂、交通枢纽等)和重点公共建筑(医院、学校等)的交通。
优先保障物资集散地周边的道路交通。
优先保障地级市通往下属各县、乡的公路交通。
按照修复的难易程度确定道路修复顺序。
其次保障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交通。
再次保障城市次干路、支路的交通。
县城
优先保障重要基础设施(电厂、水厂、交通枢纽等)和重点公共建筑(医院、学校等)的交通。
优先保障过渡性居民点的交通。
优先保障县城通往下属各乡镇的公路交通。
设立救灾及重建物资集散场地,确保交通通畅。
确保贯穿县城的一至两条主干路畅通。
确保山区城镇大的沟岔有一条和外界联系的道路。
河谷地区道路密切预防山洪、滑坡等次生灾害。
按照修复的难易程度确定道路修复顺序。
乡镇
优先保障过渡性居民点的交通。
设立救灾及重建物资集散场地,确保交通通畅。
确保贯穿乡镇的一条道路畅通。
确保山区乡镇的沟岔有一条和外界联系的道路。
河谷地区道路密切预防山洪、滑坡等次生灾害。
2.3 交通恢复措施
对外交通:确保城镇对外重要的公路、铁路运输畅通,恢复对外公共客运交通。
城市交通:做好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受损不严重的各条城市道路尽快清理,根据灾民居住安置、设施公建、市政管线以及工厂恢复等情况,安排道路恢复和建设,重点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就学、就业出行,道路网密度能满足过渡时期需要即可。
交通恢复步骤:由能通行逐渐到通畅。
对外公路要保证双向通行,路面宽度6~7m;城镇道路要划分成生活性道路和灾后重建运输性道路,生活性道路路面宽9m,一幅路,两侧考虑增加1.5~2m简易铺装作为人行道,路下考虑布设临时性市政管线,运输性道路路面宽6~7m,不设人行道,尽量不布设市政管线。
2.4 交通恢复的基本标准
满足抗震规范的相关要求
技术等级参考公路、城市道路相关设计规范,路基要满足规范要求,路
面结构可适当降低等级
筑路材料可根据当地建材情况,建议就地取材
新建道路要采用新技术,尽量做到隔震、减震和消能
考虑后续利用
考虑地震灾区的山区特性
原址(原地)重建要考虑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对生活的影响
2.5 过渡性居民点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依据过渡性居民点的规模、位置、地质条件,确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措施。
过渡性居民点对外应设置和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主要公共建筑之间的联系通道。技术标准为:……
过渡性居民点内部应设置消防、救生等应急通道,并有明显的标志标识。技术标准为:……
过渡性居民点内部应预留次生灾害发生时的人员安置空间、对外疏散通道和空投空降场地。技术标准为:……
2.6 工业、仓储设施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依据工业设施的规模、位置、地质条件,确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措施。
工业、仓储设施对外应设置和主要居住区以及过渡性居民点之间的通道。技术标准为:……
工业、仓储设施内部应设置消防、救生等应急通道,并有明显的标志标识。技术标准为:……
过工业、仓储设施内部应预留次生灾害发生时的人员安置空间、对外疏散通道和空投空降场地。技术标准为:……
2.7 大型公共设施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依据大型公共设施的规模、位置、地质条件,确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和措施。
大型公共设施对外应设置和主要居住区以及过渡性居民点之间的通道。技术标准为:……
大型公共设施对外应设置和城市主要对外交通通道的联系道路。技术标准为:……
3 交通基础设施修复与重建(远期)
3.1 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设施满足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标准
对过渡性保障设施进行改造完善,提高道路利用率,避免浪费
3.2 各等级城镇交通基础设施修复重建原则
地级市及以上
县城
乡镇
3.3 各等级城镇交通基础设施修复重建技术措施
地级市及以上
县城
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