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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细化对违规建设的处罚

时间:2007-10-26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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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根据违规建设的不同情况,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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