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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如何抑制圈地运动

时间:2007-10-26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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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草案进入三审

城乡规划法细化对违规建设的处罚

城乡规划法本月有望通过 政绩工程将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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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两新法草案

  □本报记者 马昌博

  两部新的法律草案——城乡规划法草案和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在424(星期二)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首次审议。

  普遍的看法认为,前者针对的是饱受诟病的城乡规划混乱问题,力求以新法约束地方政府;而后者则是对中国薄弱的动物防疫体系进行重建,这些薄弱环节在政府应对禽流感和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情中已显露无遗。

  中国在过去主要依靠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施行的村庄及集镇管理条例进行城乡规划。由于规划严肃性不强,加之地方官员调任频繁,“一任领导一任规划”已成普遍问题。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2005年曾提到,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急功近利的规划调整,盲目布局的基础设施,杂乱无章的城郊用地,任意肢解的城乡规划等问题严重。

  而最近几年被广泛抨击的,则是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地方规划违规获利。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去年曾说,“开发商领导,市长决策,规划局执行”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

  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少数地区城市规划成为“圈地工具”,开发商与个别手握重权的腐败官员勾结,由规划腐败引发的大案不断发生。

  而更广泛的问题是,之前的两部法规将城市和农村分开处理,使得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乡差距加大。一个例子是,很多城市规划图中,周围的农村都是“绿色”,属于“空地”,而无从考虑城乡统筹结合。

 424日提交给会议的草案显示,新法力求解决上述弊端。

  城乡统筹规划被作为原则写入草案第一条,要求“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草案多处指出,城市规划要兼顾周边农村经济发展、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为控制频繁修改规划,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草案说明尤其强调,“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草案并提出了对规划的评估制度,修改的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

  针对上文提到的开发商干预规划的问题,草案规定,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该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秩序,旧城区的改建,亦应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为了防止政府官员或者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草案规定规划批准后应及时公布,并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草案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此次一同进行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则属于对原有1998年开始实施的动物防疫法的大规模修订。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在424日对修订草案作的说明指出,该修订草案“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修订草案细化了现行动物防疫法关于疫情监测的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修订草案要求增加疫情透明度,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条约,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修订草案同时首次明确规定对动物防疫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要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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